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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本科生试卷及成绩管理规范(试行)

作者:   发布日期:2024-01-29   点击量: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本科生试卷及成绩管理规范(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本科生课程考试的试卷批阅、成绩录入和提交环节的规范性和准确性,促进与考试相关的教学档案管理更加科学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本科教学工作规程(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一、试卷批阅

1.任课教师应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公正、客观地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评阅期末试卷或论文等,禁止给人情分;综合评定的总成绩应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对该课程的掌握程度和学习情况。教师要严格平时成绩的考核,平时成绩的赋分要结合具体考核方式综合评定(如期中考试、测验、平时作业、论文、考勤及课堂表现等),严禁无依据随意赋分,严禁出现全部学生得分相同等异常情况;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应严格按照教学计划中的评分比例处理,总评成绩四舍五入取整数计分。

2.教师批阅笔试考核类(含开、闭卷)试卷一律使用红笔,在试卷上写明学生各题型的总得分,并在得分下方阅卷教师签字栏逐一签字;依据评分标准,认真评阅学生的答题,做到给分有据、扣分有理;仔细计分、核分,以免错改、漏改,造成不良影响;得分写在题目的左侧,扣分写在题目的右侧,如题目包含若干小问题的,需标明每个小问题的扣分,在左侧标号处标明该大题总得分

3.教师批阅结课论文类试卷一律使用学校统一格式的《课程论文评阅意见表》,填写200字以上的评语(记录评语内容的评阅意见表可由开课部门扫描电子版反馈给同学们)。评语内容应包括结课论文的优点和不足、行文格式是否规范、修改意见建议等,并在签字栏用红笔手写签名。同时在论文正文首页成绩栏和签字栏处用红笔进行成绩赋分和确认签字,对于学生在论文中出现的明显的错别字及格式等硬伤,任课教师应用红笔进行一定的标注或批改。各教学部门应做好结课论文类试卷的评分标准和规范格式的审查与培训工作。

4.教师批阅其他类型的考试材料(如作品、机考、口试等)应严格按照评分标准的要求公正、客观地进行评阅赋分。

5.各教学单位领导须抽查任课教师的阅卷和核分情况,在试卷袋上注明核查时间并签字,如发现试卷存在阅卷不规范或批阅错误,应返还阅卷教师及时改正重新提交;学生成绩原则上不得进行涂改,如有涂改须注明原因并在涂改处签名,标注涂改时间,同一份试卷涉及多处涂改的应附交详细的情况说明。

二、成绩录入

1.课程的总成绩由平时成绩(包括期中考试、测验、平时作业、论文、考勤及课堂表现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为20%-30%,个别课程如需调整平时成绩比例,经开课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备案;成绩应呈正态分布,原则上优秀率(90分以上,含90分,下同)不超过20%,如结合课程特点,确需调整优秀率的,经开课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备案。

2.考试成绩由任课教师教务系统中录入,录入成绩时应仔细核对无误后再提交成绩。成绩提交后打印两份成绩单,经任课教师本人及开课部门教学负责人签字后,分别交开课部门及教务处存档。教学部门领导所任课程的成绩,应由部门领导间互相检查并签字。

3.笔试考核类考试成绩原则上应于考试时间所在周次结束后一周内录入系统。个别人数较多或有特殊原因的课程,任课教师可向开课部门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后可适当推迟成绩录入时间,最迟两周内录入系统。结课论文类考试成绩原则上应于下一个学期第一周完成成绩录入工作。

4.任课教师在阅卷结束后应及时进行考试情况分析(具体可包括试卷批阅情况分析、考试成绩分布说明以及教学启示和反思等),连同成绩单一并提交开课部门和教务处存档;考试情况分析应具体而详细地反映在试卷批阅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可据此对后续课程授课和试卷命题产生针对性启示和改进作用;同时,各教学部门也应对本部门当学期的期末考试情况进行分析总结,提交教务处存档。

5.成绩提交后如发现成绩录入错误需要更改系统成绩的,需由任课教师提交更改成绩的申请,经开课部门审核后,再提交教务处批准后协同更改。

三、试卷提交

1.试卷材料(含考试试卷、成绩单及考试情况分析等,以论文结课的课程应提交纸质版论文材料)原则上应于成绩录入后一周内提交至开课部门。个别人数较多或有特殊原因的课程,任课教师可向开课部门提出申请,经开课部门审核同意并报教务处审批后可适当推迟送交时间,最迟两周内交。开课部门在收到任课教师提交的试卷材料后,需按系统生成的成绩登记表上的学生顺序将试卷排序,清点数量,排查试卷批阅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经部门教学管理人员及主管领导核查无误后及时送交教务处封存。

2.开课部门原则上笔试考核类在整个考试周结束后一周内(结课论文类在下一个学期第二周结束前),集中将本部门考试材料统一提交至教务处进行试卷材料的清点和交接,发现问题的试卷材料原则上应于3个工作日内补充修改后重新提交。

四、附则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